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开展组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

 

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代表本物业区域全体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对区域内物业实施管理的组织。组建管委会是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各区县局要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年第33号令)、《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21号令)和市局1997年工作计划的安排,认真开展组建管委会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组建管委会试点工作的领导。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可在本区县的全国和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居住小区及高档居住区中,选择2-3个小区进行试点,并根据试点小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组建管委会计划,报市小区办。

 

二、管委会应按下列要求组建:

(一)试点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和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成立管委会筹备组,制订组建管委会实施方案,起草管委会章程。

(二)筹备组应与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以及居委会代表协商,推荐管委会委员候选人。

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应是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

候选人是产权单位代表的,需经产权单位确认资格。

管委会委员人数一般以5-15人单数为宜,其中使用人不超过管委会委员总数的30%。

(三)筹备组应组织召开由全体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参加的第一次产权人大会,审议和通过管委会章程,选举管委会委员,组建管委会。

出席产权人大会的使用人代表不得超过产权人总数的30%。

产权人投票实行住宅房屋每一单元房一票;

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一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一产权证一票;

使用人代表每人拥有一票投票权。

产权人总数超过200人的,可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其中使用人代表不得超过产权人代表总数的30%。产权人代表,多层住宅楼可每幢楼选1-2位,高层楼可每幢楼选2-4位;独幢房屋实施物业管理的,可每层选2-3位代表。

产权人代表大会代表所拥有的投票权按本条第三款确定。

(四)召开管委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管委会主任必须是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

(五)管委会选举产生后,由筹备组持以下文件到所在地区县小区办报批:

1.成立管委会的申请书;

2.管委会章程;

3.管委会委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4.第一次产权人大会或产权人代表大会决议。

上述第1、第4两份文件应由管委会全体委员签字。

(六)区、县、小区办应在收齐筹备组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报市小区办备案。

(七)管委会经批准成立后,筹备组职能终止。

 

三、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三)听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四)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五)组织召开产权人大会或产权人代表大会。

(六)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各项工作。

 

四、开发建设单位在管委会组建前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管委会组建后,应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重新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签订后,双方于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区县小区办备案。

 

五、物业管理企业应为小区管委会解决适当的办公场所。管委会主任的津贴日常办公经费,暂由物业管理企业从其收入中支付。

 

六、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要加强组建管委会工作的指导,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及时总结汇报试点工作情况,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全面开展组建管委会的工作。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