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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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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与办公地址: 组织名称: 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办公地址: 第二条 管委会是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年第33号令)及《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21号令),为加强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而自愿成立的管理组织。 第三条 管委会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产权人大会组织 第四条 产权人大会由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使用人代表组成。 (一)产权人投票实行住宅房屋每一单元房一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一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一产权证一票。 (二)产权人总数超过200人的,可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其中使用人代表不得超过产权人代表总数的30%。 产权人代表大会代表的投票权按本条第(一)款确定。 (三)产权人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出席。 第五条 产权人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 (二)制定、修改管委会章程和管理公约; (三)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预算; (四)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管委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六条 管委会是由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产权人行使物业管理权力的常设机构。 本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 名。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必须是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人。 第七条 管委会拥有下列权利: 1.每年至少召集和主持一次产权人大会,根据10%以上的产权人要求可召开特别会议; 2.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3.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及决算报告; 4.审议批准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标准; 5.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6.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7.对任何破坏、损害本物业产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制止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8.对个别产权人、使用人违反管理公约或损害其他产权人、使用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产权人提起诉讼。 前款的第2、3、4、5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产权人大会通过。 第八条 管委会义务: 1.组织召开产权人大会; 2.执行产权人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督促产权人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及时反映产权人、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5.管委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产权人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产权人公共利益。 第九条 管委会召集产权人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 管委会主任及其他管委会委员,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可获得适当津贴。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管委会报送收支帐目,接受监督。管委会对帐务处理有疑问,可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章 管委会会议 第十二条 管委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有半数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管委会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管委会会议,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行使权利。 第十四条 管委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管委会决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管委会秘书必须做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字。
第五章 管委会委员 第十七条 管委会委员由产权人、使用人组成,人数为单数,以5-15人为宜。 第十八条 管委会委员应是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 第十九条 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管委会委员的增减、撤换,由管委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产权人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管委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届产权人大会通过: 1.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4.有其他不适宜担任管委会委员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七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管委会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管委会的所有财物交还给管委会。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管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管委会有关事项的决策,拥有表决权; 4.对管委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义务: 1.遵守管委会章程; 2.执行管委会的决议,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管委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管委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六章 管委会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的经费由物业管理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产权人大会和管委会会议支出;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项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每季度向管委会汇报,每年度向产权人大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的办公场所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产权人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产权人大会通过后生效。 制定和修改后的管委会章程,应报区(县)房地局备案。 |